时间:2018-05-21 13:52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利荣、刘月鹏、张帆、杨会静、石晶晶、郝晓娜、赵慧敏。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第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平板玻璃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平拉(含格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3玻璃熔窑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纯氧燃烧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或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状况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6排放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7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存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9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执行DB13/2168-2015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
4.1.4 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为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5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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