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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18-05-22 10:44

来源:宁夏中卫市环保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5.“散乱污”企业清零。在2017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散乱污”企业清单。2018年10月底前,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电力公司中卫分公司,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国家规定具备安装条件但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列入2018年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项目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2)提升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针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物传输通道等区域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小型站、微型站,建成覆盖特定区域的大气网格化监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能够准确辨识大气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来源及路径,并实现污染物数据变化智能分析,为大气环境监管,特别是秋冬大气攻坚期提供精准、可靠的技术支撑,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和保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结合实际,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监管体系,各县(区)要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明确网格长、网格员职责。将工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设置为特殊网格,切实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施工工地等各类污染源落实到环境监管网格进行日常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夜查、随机抽查等手段,加大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对规定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或未按时完成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区)要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每月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要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布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五)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1.2018年1月起,向社会公开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月度排名,并实施考核。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数值预报系统,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继续推进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预报预警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2017年大气攻坚经验,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要按规定做好预警应急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工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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