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0 10:04
来源:湖北省环保厅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到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涉VOCs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规范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加强重点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形成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并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估算VOCs排放量。企业还应建立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活性炭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购买和更换等信息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以上。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督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按照国家“黑名单”制度管理相关要求,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
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质监局、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开展VOCs治理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加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力度,积极支持VOCs治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完善含VOCs产品质量地方标准;省能源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省环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VOCs治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VOCs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彻底摸清本区域内各污染源点VOCs排放具体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制定当地VOCs污染整治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必须列出具体治理项目,明确主要整治内容,分解落实各类整治任务。
(三)完善经济政策
各地要加大对重点行业VOCs治理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开展VOCs治理先进技术应用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坚持以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为导向,积极引导实施VOCs第三方治理运维管理。探索推进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重点行业VOCs地方排放标准、削减最佳可行技术方案、整治验收规范等地方标准体系的制定步伐,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积极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臵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要求,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强化重点行业VOC污染防治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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