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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24 10:15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或配合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8.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8.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9.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0.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11.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1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1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5.开展地方党委、政府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16.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协助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十二)省建设厅。

1.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和严格管控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

2.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污泥非法处置行为。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建设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各地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负责自来水水厂的监督工作,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5.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城市道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8.指导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9.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十三)省交通运输厅。

1.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管理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推进高污染车辆、船舶的淘汰;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交通干线界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监督与管理。

4.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加强对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牵头省管内河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省水利厅。

1.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管。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监测;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5.负责河道及堤防工程长效管护,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戴任重1]

6.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省农业厅。

1.制定并实施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推广农业环保科技。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农业、畜牧业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部分),做好农业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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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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