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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24 10:15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省政协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省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条省政府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五)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配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预警能力。配备与环境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监管、生态环境监察、环境违法犯罪查处等能力。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市)和其他相邻省的沟通协作,推动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九)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十一条省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差别化产业准入政策,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牵头制定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3.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5.牵头负责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6.牵头负责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8.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省经信委。

1.拟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政策,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协调全社会(包括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2.配合制定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

3.协助推进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工业领域污染物排放,做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省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5.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6.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7.对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淘汰的设备、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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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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