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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24 10:15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1.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保障校内教室、跑道及其他相关教学设施的环保安全性。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加强学校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建设。

(四)科技部门。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五)省公安厅。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因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3.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检测。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配合调查处理突发辐射事件。

5.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接收并委托处理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六)省民政厅。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省司法厅。

1.指导全省普法机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指导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服务。

3.指导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4.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制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能力建设。

(八)省财政厅。

1.依据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2.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省国土资源厅。

1.建立健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矿产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质类自然保护区和地质(矿山)公园建设。

4.负责矿山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田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负责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耕地的用途。

5.负责保护耕地红线,牵头完善全省农用地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制订农用地土壤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牵头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对破坏农用地和非法侵占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8.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省环保厅。

1.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2.起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3.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起草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4.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5.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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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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