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31 10:12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十一章一百二十七条,管理措施92条,法律责任34条,附则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网格化管理制度及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等要求。
第三章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分工协作和环境监察制度,细化总量控制、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章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增加大气通风廊道、禁止新建和必须入园管理的行业类别等内容。
第五章为工业源污染防治,细化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源头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为移动源污染防治,新增、细化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内容。如:通过机动车的低排放控制区替代了原黄标车限行,细化新车监督检查、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管理要求,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租赁要求及其所有者、使用人的义务,对船舶尾气达标管理进行细化。
第七章为面源污染防治,新增细化了扬尘、饮食油烟、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内容。如:细化建设、施工单位职责,增加监理单位职责,细化露天烧烤、安装烟道相关要求。
第八章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明确了广东省联合防治制度和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制度。
第九章为污染天气应对,增加了应急响应措施,为各地应急预案的修订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为附则,对条例中的术语进行解释及条例实施时间。
五、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省人大立法惯例,《大气法》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以立法方式明确约谈问责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现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时,依法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大气质量管理机构和法定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产业结构、能源消费、污染治理、应急监管等多项内容,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对行政部门进行分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和油品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三)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大气环境管理。
为减少人口集聚区的污染排放,《条例》赋予地级以上市政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权力。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城市布局要充分考虑大气通风廊道建设。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大气污染。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原有城乡规划影响大气扩散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组织修改、报批。
(五)细化固定源的环保要求。
1.明确生物质锅炉的管理要求,禁止使用、安装直接燃用以未经加工的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或多燃料的生物质锅炉,禁止将燃煤燃油锅炉改烧生物质。
2.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挥发性有机物是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排污许可尚没有制定相关细则,也未将其纳入环保税,监测方法和排放标准也与目前的污染治理现状不适应,《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
(六)完善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
1.完善机动车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确定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未公开检验信息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注册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建(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等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住建、农业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功率、生产日期、排放阶段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3.加强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要求,鼓励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前实施更高的排放控制阶段、更严的排放标准。
(七)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大气违法行为取证难。和水污染、固废污染不同,大气污染存在瞬间性,从监测仪器进场到开始监测约1个小时,安装完毕开始监测,违法行为大多已经停止,无法处罚。因此《条例》明确自动监测仪器要进行质监部门计量检定,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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