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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27 09:51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各省辖市政府每年应根据总结评估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委,省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省监察委对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省应急办负责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情况。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省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7.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公安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8.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省环保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3.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农业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省辖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6.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相关部门制定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落实。

17. 省气象局负责督促各省辖市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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