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山西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8-10-09 10:06

来源: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五十九条【露天焚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露天烧烤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或者露天烧烤食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特种行业管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恶臭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十四条【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企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企业,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