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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

时间:2019-01-29 14:41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进行硬化,未对其他场所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未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出口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未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三)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

(四)建(构)筑物拆除时未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严重污染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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