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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时间:2019-04-11 11:10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发布

加大建筑扬尘专项整治力度

全省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 “两个全覆盖”要求。对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等敏感区域建筑工地实施严格管控。

对不达标矿山实施停产整治

继续对810个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1024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综合治理。

深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

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实行“以克论净”。加大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监控和打击力度。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公路范围内达到路面露本色、基本无浮土。

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19年机械化清扫率设区市达到83%以上,县级城市达到80%以上。

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

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的煤场、料场、渣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料堆场,2019年9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

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

充分发挥禁烧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私烧乱烧,形成有效震慑。

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

重点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19年底前,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等市辖,区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市具备改造条件的50%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各市基本具备发布5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

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联动,强化舆情管控和应对,高标准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全面修订完善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 “削峰降速”。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

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

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传输通道城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

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

强化考核奖惩和追责问责

强化目标管理,完善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履行职责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

对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完不成目标任务,强化监督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以及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量化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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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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