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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9-04-17 11:22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进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碳素、焦化、电解铝、耐材企业,研究纳入惩罚性电价政策范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工业企业完成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五到位”: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生产工艺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物料运输抑尘到位,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路面实施硬化,定时进行洒水清扫,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裸露土地绿化到位,厂区内可见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确实不能绿化的尽可能硬化;无组织排放监控到位,因企制宜安装视频、空气微站、降尘缸、TSP(总悬浮颗粒物)等监控设施。“一密闭”: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禁止露天堆放。对无组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0.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依据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实施提升整治。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清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淘汰落后工业炉窑。基本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清洁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积极推进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实施达标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炉窑行业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炉窑达标整治;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1.开展VOCs专项治理

2019年6月底前,全市表面涂装、印刷、化工工业企业,全面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对产生的含VOCs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平顶山市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2.开展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1)基本完成中型燃煤锅炉拆改。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市基本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对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所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燃气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新建的燃气锅炉需配套低氮燃烧装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燃油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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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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