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7 11:22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1)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和我市实施城市清洁行动有关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1次全城大扫除,对城乡结合部、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卫生死角、盲点区域加大清扫频次,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达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604—2018)》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
落实《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矿联席办〔2018〕1号)目标任务,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在重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区、破碎站、废石场等重点扬尘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系统,视频数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网共享。对证照齐全,但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底前取缔完毕,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快生态修复,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山矿业权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环评报告,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9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实施“蓝天卫士”火点全年监控,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扣减地方财力的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力争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强农机作业扬尘治理
加强“三夏”(夏收、夏种、夏管)、“三秋”(秋收、秋耕、秋种)农机作业指导,特别是小麦、花生收获季节,要充分利用无风天气,集中组织机械高效作业,大风天气尽量管控、减少作业,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充分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加装防尘装置、绿色环保的农机具实施补贴,对高污染农机具禁止列入农机补贴目录。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打好工业绿色升级战役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六治理、一实施”,即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VOCs(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锅炉综合整治、铸造行业深度治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8.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
(1)钢铁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其中,钢铁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4)电解铝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电解铝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
(5)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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