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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附标准)

时间:2019-05-06 13:4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优选沿海示范工程。加强对省内重点钢铁企业的走访调研和政策宣传引导,了解听取企业意愿诉求,认真研究相关企业提出的困难、建议和政策需求,加强部门会商共办,充分发挥和调动重点企业、沿海三市政府积极性,尽快确定2-3个近期可实施的沿海钢铁基地示范工程,报请省政府审定。鼓励支持牵头企业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和产能并购,要尊重企业自主意愿,对拟转让迁至沿海地区的钢铁产能,迁出地政府不得过多干预或阻碍,支持产能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间的合作共商共赢,确保沿海钢铁基地示范项目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钢铁重点项目库。严格落实国家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的相关规定,对省内实施的钢铁项目实施重点项目库清单管理。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包括省政府审定的沿海钢铁基地示范工程项目和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规划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布局调整、装备升级项目。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中的所有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相关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审批重点项目库外的任何涉及钢铁冶炼产能或装备变化的钢铁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产能市场化并购。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牵头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作用,引导其积极开展相关兼并重组和产能指标并购工作,尽快形成重点示范工程的产能构成方案。抓紧形成并稳步实施环太湖、徐州地区相关分散落后产能的整合和退出方案;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超低排放等倒逼政策,推动更多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或退出,为重点示范工程提供产能指标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动项目落地。相关设区市政府是重点示范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示范工程的具体推进计划、措施和工作目标。在积极做好项目审批服务的同时,要督促牵头企业抓紧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详细的实施节点计划,并抓紧实施、跟踪推进。进一步压实产能整合和迁出地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督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钢铁行业准入

(一)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从安全、环保、技术、投资和用地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强的钢铁项目。省内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现有钢铁企业要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和节能环保改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二)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加快制订出台并严格执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予以淘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三)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要求。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的冶炼工艺必须按规定进行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遵循规划导向。坚持从严审核、把关所有拟实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和规划导向,原则上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项目,只允许在沿海地区实施。各地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在项目选址和产能指标上服从省级层面的统筹部署和统一安排,坚决遏制不合理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符合产业规划导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严禁新增产能。要坚决严禁新增产能,到2020年全省粗钢总产能控制在1.15亿吨以内,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1750万吨去产能任务。原则上做到“一个不得、两个不增”,即严禁未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外产能调入,确保不新增全省钢铁产能总规模,确保不新增除沿海地区外的各县(市、区)钢铁产能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环保措施。严格落实苏办发〔2018〕32号文件和《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中明确的江苏省钢铁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从严把关项目设计和建设方案,从严开展项目环评与能评,确保项目建成后整体排放、能耗等指标大幅优于原先水平,确保与项目承载地环境容量相适应,确保全省范围内能耗排放总量的大幅下降。(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权限要求,做好钢铁项目备案工作。所有800万吨规模以上的钢铁项目等均须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相关设区市要尽快制定本市钢铁行业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省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导向,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资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民主程序听取职工意见。要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要加强再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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