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山西阳泉:9月20日前完成工业无组织排放整治任务

时间:2019-06-14 10:36

来源: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搅拌楼混凝土卸料口应配备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地面生产废渣应及时清理,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清洁,防止混凝土沉积。

(2)骨料、粉料筒仓

骨料配料仓应采取封闭式筒仓。布设在密闭搅拌楼外的粉料筒仓及骨料筒仓必须配置脉冲式袋式除尘设施。

粉料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上料口应配备密闭防尘设施。

(3)骨料输送

骨料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运行时不得有通往大气的出口。

(4)骨料堆场

骨料堆场除车辆进出口外应全密闭,实现骨料装卸、装运、配料在室内完成。

骨料堆场车辆进出口和卸料区必须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现场破碎石料和筛分砂石应在全密闭的厂房内完成,并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

(5)厂区环境

厂区内道路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厂区雨水排水沟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运输车辆在驶离场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7.燃煤锅炉

(1)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a.储煤场应采用全封闭型式,堆场地面实施硬化。厂区内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应使用皮带或栈桥等密闭型式,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罩,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2)物料的筛分和破碎

a.由于工艺要求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b.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3)厂区环境

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硬化録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厂区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可以满足冬季运行需要)。

(4)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8.其他行业重点企业

(1)物料运输

a.运输散装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

b.运输袋装粉状物料,以及粒状、块状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不得有物料遗撒;

c.厂区和与主要道路的连接线应实施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厂区雨水排水沟、绿化带的积尘积灰应及时清理。车辆在驶离煤场、料场、储库、堆棚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2)物料装卸

装卸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卸料口与密闭运输车装料口紧密连接,密闭作业;

b.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并在装卸位置设置集尘装置,配备布袋除尘装置或采取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防止粉尘外逸。

(3)物料储存

a.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

b.粒状、块状等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储库、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固墙(或围挡)及屋顶,敞开侧应避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物料转移和输送

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a.采用密闭输送系统;

b.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转移和输送;

c.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产生粉生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5)物料加工与处理

a.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b.密闭式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等应密封良好,无粉尘外逸。

(6)运行与记录

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除尘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b.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

三、完成时限

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工业无组织排放整治任务。各县区分局要在调査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本通知要求向各相关企业分类下达限期整治通知,加大督查力度,督促企业完成整治。如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列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名单,同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严肃处理,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作为领取、换发和监管排污许可证依据。

四、调度要求

为认真落实好工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请各县区分局进一步摸清底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于每月22日前上报《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调度清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企业清单》。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