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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05 10:50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联网。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在扬尘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或者大气污染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时,根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城市主干道两侧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两侧项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场地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车行道路、作业区、生活区采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等材料实施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或者采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及时清运,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抑尘措施;

(十)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覆盖,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维修以及管线铺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开挖出的土堆及时清运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绿化。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作业采取持续洒水或者喷淋等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四)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拆除施工单位停止拆除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

(五)房屋拆除现场的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钢板或者硬化处理,并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清运作业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出口处设置洗车设施,对车辆漕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土上路。

第二十三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

(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和未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二)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两侧堆放粉状物料;

(三)及时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清洁;

(四)高速公路出口、城区过境路段、工业园区道路等重要路段、路口安装扬尘智能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再生资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和石材建材加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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