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5 09:55
来源: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第九十五条【按日连续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九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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