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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15 09:55

来源: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三)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四)参加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六)公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第四十六条【维修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四十七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作业机械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使用超过本市排放标准或者冒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械;

(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

(三)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四)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重型柴油车规范】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五十条【强制报废和提前报废】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

第五十一条【燃料和其他添加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二条【高排放机动车限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

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范围】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监督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并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四)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五)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防尘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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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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