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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15 09:55

来源: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十七条【厕所无害化和土炕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逐步实施城乡接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第六十八条【餐饮服务业污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六十九条【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规定】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无序排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条【垃圾中转站及雨水井等污染】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散发恶臭气体的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进行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沟、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餐厨垃圾、污水、粪便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污染物。

第七十一条【文明祭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公民转变祭祀方式,文明、绿色祭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间祭祀日期间,可以指定固定地点,提供焚烧容器,引导公民集中在焚烧容器内焚烧祭祀品,并及时组织清扫,减少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七十二条【烟花爆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确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防止、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八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十三条【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和信息通报等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七十四条【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物质、垃圾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七)增加洒水频次;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十五条【错峰生产】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错峰生产。

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其他排污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七十六条【防治沙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植树种草,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七条【沙区产业结构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调整沙区产业结构,发展太阳能、风能和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减轻沙区生活对植被资源的依赖。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及逃避监管排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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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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