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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29 17:16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 国家和河南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发布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河南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包括工业炉窑控制要求的,相应工业炉窑执行国家或河南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7.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3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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