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7 10:18
来源:汕头政府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治
27.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燃油车辆。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省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预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8.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9年9月底前,在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流量较大的重要交通道路,以及柴油货车等高污染车辆通行的主要通道和主要出入口,建设6套机动车固定水平式遥感监测系统以及1套汕头市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与省环境信息中心遥感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传输。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业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9.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各区县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推进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30.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逐步推进市一级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和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监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营运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31.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2019年起,按照省要求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市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按照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规划,加强对控制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控制区内使用高排放、已淘汰机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2019年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工作。逐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32.加强船舶港口排放控制。
按照省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开展行政区内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严格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落实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检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检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施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游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头供电局等参与)
33.加强油品和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提升油品质量,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江海直达和内河船用燃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