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7 10:18
来源:汕头政府网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启动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工作,逐步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组织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督设施正常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
39.严禁露天焚烧。
严格落实市、区(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40.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配合省开展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工作。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查源调查。强化畜禽粪类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业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1.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深化汕潮揭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控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施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汕头海事局等参与)
42.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汕头市气象局、汕头海事局等参与)
43.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44.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逐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实现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
(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气象局负责)
45.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0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订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6.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省的部署,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对接省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内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积极推进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建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7.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需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监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指引和管理,引导重点企业升级完善自动监控系统。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重点行业高架源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8.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推进市、区(县)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按照省部署,逐步在重点区域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推进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