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2 11:48
来源:聊城市政府
7.6.3.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7.6.3.4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7.6.3.5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厕所等措施。
(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需求的。
(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规模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
7.6.3.6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辅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开放。
(3)辅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关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合标准》CJJ/T125的相关规定。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7.6.3.7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7.6.3.8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化粪池。
7.7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7.7.1垃圾收集站
7.7.1.1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
(2)居住小区或村居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3)居住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4)镇(乡)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
7.7.1.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千米。
7.7.1.3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预测的垃圾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量确定。
7.7.1.4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器域内市政施设较完善、方便卫生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7.7.1.5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用除臭措施。
7.7.1.6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
7.7.1.7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7.7.2垃圾转运站
7.7.2.1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7.7.2.2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2)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3)采用小型转运站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3k㎡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
(4)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7.7.2.3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7.8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7.8.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7.8.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和服务人口确定。
7.8.1.2城镇基层环境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下表确定:
7.8.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7.8.2.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7.8.2.2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7.8.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下表计算,环境卫生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7.8.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7.8.3.1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应设置工人作息场所。
7.8.3.2工人休息场所宜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共厕所合建。工人休息场所的设置数量和面积,宜根据清扫保洁服务半径和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确定。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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