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6 11:22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6.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建设
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四期)功能建设,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化监管能力。达到自治区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要求,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2019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门完成维修企业监管平台建设,并实现与桂林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治理维修的闭环管理,依法打击维修企业虚假维修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强化异地拟迁入机动车排放检验
凡拟迁入我市的异地机动车,应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采用自治区推行的环保检验方法和标准重新上线检验,检验数据上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异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得办理排放检验业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加强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监督检测力度,配套资金建成并完善遥感监测网络,2019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建成3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10套“黑烟车”抓拍设备;各县(市)、临桂区各至少建成2套“黑烟车”抓拍设备。2020年12月31日前市区至少建成6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20套“黑烟车”抓拍设备以及移动式机动车遥感检测设备1套;临桂区、灵川县、全州县、荔浦市各至少建成1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并与市机动车管理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工程
1.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项目
2019年6月1日起,在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经定性评审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时,增加使用清洁能源工程机械加分项(3分),投标单位投入电动或天然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数量低于30%不得分,30%至40%(不含)得1分,40%至50%(不含)得2分,50%及以上得3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起,除消防、救护、除冰雪、加油设备(车辆),以及无新能源产品替代的设备(车辆)外,新购置或更新的机场内设备(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新注册、在用的机动船舶排放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一级;新增小型叉车全部为新能源叉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2.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监管项目
2019年6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标准以上,并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日起,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0日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推动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区),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限制使用。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区内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燃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区内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工程机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桂林海事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31日前,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施工机械信息摸底调查信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30日前,开展县城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执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非道路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和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机械信息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前,具备条件的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并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在线管理监控平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桂林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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