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9 10:26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导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2 Ⅱ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课程及活动 。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导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中型、轻型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
4.4.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措施。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6)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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