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9 10:26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导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区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中型、轻型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的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6信息公开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协调,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并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形式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注。
4.7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预警信息发布后,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6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周内将落实情况及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应急成员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7.2强化制度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加强组织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7.3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7.4强化纪律保障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影响较大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7.5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提出监测预警建议。
7.6加强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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