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2 14:02
来源:广西生态环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生态环境案件督办过程中,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名通报了7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北海市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对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发现该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经查实,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2年以来,连续三年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查处情况
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连续三年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该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分别处以罚款41.82万元、49.46万元和48.504万元。
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要用于大气生态环境的修复。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2023—2024年超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分别为1691.9万元、3454.5818万元,目前已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办结。
三、启示意义
(一)违法必究。随着“放管服”的逐步推进,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非现场检查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检查手段。依托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的排污情况实时处于监控状态中,只要企业违法排污就会被记录,企业的违法排污更是无所遁形、插翅难逃。
(二)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有严格的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外,还需要对因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北海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以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形式让企业为生态损害担责,践行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理念,坚决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对推动北海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三)达标控量。排污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排污许可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管理责任,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得超出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否则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案例二: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调试过程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下称盛隆公司)在超低排放改造相关工作中,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对超低排放涉及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调试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对调试检测过程保存原始记录,导致该公司涉及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报告中的监测数据无法溯源。2024年8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广西汇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立即督促指导盛隆公司进行整改。在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的全力督促指导下,2025年初盛隆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但盛隆公司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调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必须予以行政处罚。
二、查处情况
盛隆公司在自动监控设备调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2025年2月11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盛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三、启示意义
(一)企业应深刻认识到环境监测是履行环保义务的核心环节,不能再局限于 “重治理、轻记录” 的传统模式,而要积极转向 “全流程管控”。在委托第三方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时,必须严格遵循规范要求,详细核查第三方机构的校准流程、技术标准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合规,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开展监测记录合规性自查工作,明确自查的标准、流程和责任人员,及时发现并纠正监测记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测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