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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7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2 14:02

来源:广西生态环境

(二)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合作机构时,务必严格审核其资质。不仅要查看其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认证,还要深入了解其行业信誉、过往项目经验、技术团队实力以及质量控制体系等。在合作过程中,应通过签订详细、严谨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数据准确性、原始记录保存以及因第三方过失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时的追偿条款等进行清晰界定,有效避免因第三方的过失而使企业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必须主动适应 “数据留痕、全程可溯” 的合规要求。一方面,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全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监控,确保数据可追溯;另一方面,企业应密切关注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法规变化,加强内部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合规操作水平,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三: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线索,2024年10月2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9月期间将原辅材料的废塑料编织袋(分9批次共146.56吨)提供给无许可证的郑某经营的固废加工点处置(郑某已被另案处理),2024年10月中上旬,因获悉郑某固废加工点周边水质有异常,担心受到牵连,该公司将曾提供给郑某但未经处理的废塑料编织袋运回厂区存放于生产车间内,现场过磅统计,制液车间堆场的废塑料编织袋共有60.63吨。经自治区环科院采样鉴定,堆存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202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对郑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该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明知装过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将此类废包装袋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28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11月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11月8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立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密切合作、协同作战,探索出“发现线索-移交案件-侦查取证-提前介入”的一体化侦办模式,从接到线索到调取证据、移交案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和专业技术优势,对证据固定、样本采集、法律适用等问题随时会商、充分研判、及早解决,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对危险废物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

案例四: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制液车间楼顶蒸汽1#排放口和成品车间蒸汽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氯化氢的平均浓度分别为44.3mg/m3、46.6mg/m3,分别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标准限值10mg/m3的343%、366%。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49140元。

该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混乱,在因违规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地表水质严重污染后,依然未对环境保护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还存在环评及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测管理及其他管理等四个方面共19个环境问题。鉴于此,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集体审议,决定在裁量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对该公司上浮30%执行,即共对该公司执行罚款人民币19.3882万元。

三、启示意义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环评及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措施。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混乱,导致屡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聚焦重点时段,以点带面,帮惩结合,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提升环境保护和守法意识,切实有效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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