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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 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

时间:2017-04-26 11:10

来源:湖北省政府

7.全面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落实《湖北省重点工业行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鄂经信节能〔2015〕34号)要求,全面完成85个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项目,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力争2017年底,全省重点工业行业全面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的工作目标任务。(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科技、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8.加快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以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2017年底前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9.小型工业企业分类治理。结合过剩产能控制、落后产能淘汰、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特色工业园区筹建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小型工业企业整治。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管,防止“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一律依法取缔,塑造良好市场秩序,为战略新兴产业、环境友好型企业腾出更大发展空间。2017年5月底前,各地制定完成小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继续推进循环型工业体系建设,梳理总结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省重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应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全省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科技、国土、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二)优化能源结构

11.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狠抓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严格限制开发和销售高硫、高灰分等煤炭资源。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抽查,制定年度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全年组织1-2次质量抽检行动。(省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牵头负责,省环保、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2.加快关闭煤炭生产企业。对全省煤矿开展摸底排查,现有煤矿进一步完善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实现应选尽选。不再新建煤矿开采项目,加快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确保按期全域退出煤炭生产行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13.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高效利用。加快实施《湖北省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鄂经信节能〔2016〕5号)。在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对高能耗、重污染的工艺技术、装备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综合提升煤炭清洁利用率。2017年组织实施一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改项目。(省经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科技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1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落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鄂政发〔2016〕62号),着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煤炭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使用优质煤炭,降低非电煤、散煤等使用量。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发展,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5.实施清洁能源战略。积极发展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及全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的指标管理体系。2017年底,全省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55%左右。大力发展天然气供热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适度有序推进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开发利用,2017年全省新增天然气消费量10%以上,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其中武汉市包含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7.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市区。禁燃区内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本)规定的燃料类型,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快取消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18.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及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各地要对燃煤锅炉清单进行持续动态更新,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2017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全省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19.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稳步推进热电联产工程。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热负荷需求较大的产业集聚区,通过加快建设清洁高效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落实《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小锅炉淘汰同步推进,各地因地制宜实施落后小火电机组替代关停工作。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成型生物质),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制定推进工业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地方实施。(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环保、住建、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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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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