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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 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

时间:2017-04-26 11:10

来源:湖北省政府

20.积极提升燃煤锅炉运行效果。加快开展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健全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完善燃煤锅炉清单,提高锅炉系统稳定达标运行水平。(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21.深入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进一步优化总量减排核算体系,推动自主减排管理,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制定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大气减排重点工程调度,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预警通报,各地减排工程、指标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对电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深挖重点行业减排潜力,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制定专项减排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对治理不到位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2.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节能〔2016〕115号),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3.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年度任务。全面落实《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鄂环委办〔2016〕79号)要求,继续深入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上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100%。2017年7月1日前,全省石化行业全面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今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并根据国家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实现对接。鼓励有条件地市开展重点区域石化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4.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所有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严格经营许可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中石化湖北分公司、中石油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25.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尽快摸清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现状,鼓励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原油成品油码头率先进行试点。(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26.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快落实《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积极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2017年起,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要求,采用包含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管控措施,确保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督促工业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宜昌、襄阳、孝感、荆州、黄冈、咸宁、随州市加快落实《湖北省陶瓷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办〔2016〕213号)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7.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严格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完成年度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任务。(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电力部门配合,有关地市政府组织落实)

28.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重点工业企业要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现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9.实施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其中重点城市在用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经信、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0.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快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地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统筹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肃追责问责。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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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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