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6 11:10
来源:湖北省政府
(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31.大力整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渣土车等车辆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地要合理规划建筑渣土填埋场地布点及扬尘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防控渣土随意倾倒导致的扬尘污染和潜在环境风险。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大力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达到90%以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积极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行动,加大督办频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台账,渣土运输车辆年底前全部落实密闭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公安、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2.开展公路铁路扬尘防治。强化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铁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探索建立湖北省内公路铁路扬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推广高速公路进出口车辆冲洗除尘服务。(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公安、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3.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省级牵头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执法检查结果、问题项目清单、督办整改进度等每季度进行媒体曝光,全年施工工地抽查整改合格率应达98%以上。各地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2017年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建设单位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信息,接收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地市开展重点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强力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4.强化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加快开展城区堆场、料场、裸露地面摸底排查工作,健全工作台账。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各地应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国土、交通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5.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大力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审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及时开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健全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规模以上经营场所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36.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快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各地应在2017年底前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7.狠抓秸秆禁烧工作。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厉打击秸秆错峰焚烧行为,继续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8.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9.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加强城乡造林绿化,修复和保护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2017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仍须维持40%以上,其中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须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省住建厅、林业厅牵头负责,省国土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0.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规范或改进矿山生产除尘设施,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加快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2017年底,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县作为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全年召开不少于1次的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项目现场会。(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省环保、林业部门配合,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
(五)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41.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指导推动武汉、荆州、宜昌、十堰等重点城市出台或修订相关文件。(省法制办、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42.促进交通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绿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加快公交车专用道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强共享自行车管理。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2017年底,各地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应达90%以上,且完好率达80%以上;到2018年底,城区常驻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55%、45%,2020年底达到60%、50%。引导鼓励有关城市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省交通厅、住建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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