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6 11:10
来源:湖北省政府
43.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大力提倡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各地应配套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加大充电桩建设,大幅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2016至2017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累计推广数量不低于1.52万辆,2016至2020年累计推广3.8万辆,每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当年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应不低于2%。到2017年底,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应确保达到65%以上,其他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应达到45%。(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牵头负责,省经信、科技、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4.大力实施节能环保清洁化车船示范推广工程。引导营运车船向清洁化发展,发挥武汉、十堰等低碳交通试点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作用。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打造环保与新能源车船示范推广工程和G-BOS智慧客车运营系统推广工程,创建丹江口库区和梁子湖绿色航运发展示范区。到2017年底,试点示范工作应取得积极进展。(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5.落实油品配套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做好预判研究,及时组织筹备第六阶段国家标准对标工作。(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各地政府、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组织落实)
46.强化油品质量抽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国Ⅴ标准汽柴油全面推广落实。各地全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生产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备案。(省质监局、工商局牵头负责,省发改、商务、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7.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公安、环保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应达80%。2017年完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各地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今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州)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厅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8.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督检查。全省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柴油车同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开展机动车达标排放抽检专项行动,全年不得少于2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公安、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9.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继续禁止老旧机动车转入,推行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限行、禁行区域范围。规范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管理,加快配套政策落地,鼓励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报废回收价格和资源重复利用率。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及软件硬件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方实现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实时视频监控。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环保、交通、商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0.扎实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实施“气化长江”战略,全面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制定年度或2017-2020工作计划,重点解决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报废、新改建船舶和船舶污染改造等问题,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新建或改建高效节能环保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大长宽比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大力推动客运和集装箱港口使用岸电,武汉、黄石、宜昌、荆州等地优先落实。加快开展船舶油改气试点工作,2017年底,纳入交通运输部水运行业应用LNG试点示范项目取得明显进展。(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财政、环保、国防科工、电力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5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全面加强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开展大气源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分析方法的省级源清单数据库。2017年底前,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随州市PM10、PM2.5源解析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启动湖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全面整合湖北大气环境研究资源和成果,大幅提高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2.强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省控重点污染源须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监控平台联网,将在线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各地市控重点污染源应严格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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