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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开征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两个排放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7-04-28 14:05

来源:环保部

5.4.2设备与管线组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泄漏检测:

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5kPa);

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电磁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层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波纹管式阀、隔膜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破裂片的减压阀;

d)采用磁力压缩机、屏蔽电机驱动的压缩机、双重密封的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e)采用磁力搅拌器、屏蔽电机驱动的搅拌器、双重密封的搅拌器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器;

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等原因无法测量或处于不安全区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仅在开停工、故障、应急响应或临时投用期间接触涉VOCs物料的设备,且一年接触时间不超过15日;

i)安装有废气收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j)采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措施。

5.4.3用于VOCs输送的阀门和管道连接器应设置在便于泄漏检测的位置。现有存在检测困难的阀门和管道连接器应在最近一次检修期通过变更位置、修建检测平台等措施使其便于检测。

5.5泄漏源修复

5.5.1当发生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维修。首次维修不得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除非符合5.5.2条件,修复不得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内。首次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拧紧填料螺栓或螺母、加注润滑油、确保在设计压力和温度下密封冲洗正常运行。

5.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纳入延迟修复范围。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a)装置停车条件下才能修复;

b)立即维修存在安全风险;

c)泄漏源立即维修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5.6记录要求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7运行控制要求

5.7.1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压缩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压缩机输送毒性气体应采用双重密封系统;b)使用湿密封系统时,压缩机的密封液不得直排大气;

c)使用干密封系统时,排出气体应接入废气收集系统。

5.7.2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地下管线上的阀门不应直接埋入地下。5.7.3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a)配备合适尺寸的盖子、盲板、塞子或二次阀;

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5.7.4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管线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mm的输送VOCs的地上管线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b)埋入地下输送VOCs的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5.7.5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应记录每次泄压的持续时间和释放量。

b)泄压设备泄放的VOCs浓度超过1%时,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因安全因素等不能收集处理的,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c)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重力式泄压设备进行重新校准,对破裂片式泄压设备更换破裂片。

5.7.6在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工艺采样应满足下列要求:

a)对有机气体,应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在线取样分析系统或连接至废气收集系统。

b)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在线取样分析系统或连接至废气收集系统。不能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的,应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及时回收。

5.8环境监督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抽样检测,以现场泄漏检测的结果,对照泄漏检测台账,判断是否满足本章规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对于无泄漏检测台账的泄漏点,若不符合5.3条规定,则可直接认定为超标。

5.9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排放的VOCs应符合4.4条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6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要求

6.1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6.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6.2.1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压力罐;

b)采用非压力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c)其它等效措施。

6.2.2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8kPa但<27.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75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效封气设备;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效封气设备。

b)采用固顶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c)其它等效措施。

6.2.3运行控制要求

6.2.3.1固顶罐

a)储罐开口,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保持密闭。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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