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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开征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两个排放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7-04-28 14:05

来源:环保部

b)固顶罐顶部应密闭,不应有洞、裂缝或未封盖的开口。

6.2.3.2浮顶罐

a)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的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b)除自动通气阀和边缘通气孔(罐顶通气孔)外,浮顶罐顶部的开口应浸入储存物料内,保证在工作状态下形成液封,并应备有带密封垫片的盖子。

c)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支于立柱(支柱)时开启。

d)边缘通气孔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支于立柱(支柱)或边缘通气孔的压力超过压力设定值时开启。

e)储存物料的量不足以浮起浮顶时,应尽快连续加注物料至浮顶重新浮起。

6.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6.3.1对于真实蒸气压≥2.8kPa的装载物料,其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并排气至下列设施之一:

a)VOCs处理设施;

b)蒸气平衡系统。

6.3.2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6.4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排放的VOCs应符合4.4条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7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

7.1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7.2废水集输系统若废水集输系统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检测浓度大于200µmol/mol,在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应密闭废水液面,并排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87.3废水储存、处理设施若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检测浓度大于200µmol/mol,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c)其它等效措施。

7.4对于敞开式循环水冷却系统,其冷却塔集水池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检测浓度应小于200µmol/mol。

7.5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排放的VOCs应符合4.4条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8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8.1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8.2含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8.2.1物料储存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8.2.2物料转移和输送含VOCs物料应优先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容器的运输、装卸应采用专用设备,并在运输和装卸期间保持密闭。

8.3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控制

8.3.1物料投加和卸放

a)含VOCs的液体物料应采用高位槽或计量泵投加;投加方式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加料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b)采用高位槽或中间罐投加含VOCs的液体物料时,所置换的废气应配置蒸气平衡系统或废气收集系统。

c)粉状物料投料应采用自动计量和投加,或采用固体投料器密闭投加,且收集投料尾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d)投料和卸(出、放)料应密闭,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8.3.2化学反应单元

8.3.2.1反应釜的进料口、出料口、观察孔、设备维护孔以及搅拌口等应保持密闭。

8.3.2.2反应釜进料置换废气以及氧化、氢化、酯化、磺化、卤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应尾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8.3.3分离精制单元8.3.3.1干燥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未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在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相关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8.3.3.2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未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在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相关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8.3.3.3蒸馏装置排放的废气应经冷凝装置冷凝,不凝尾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8.3.3.4萃取、吸附等装置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8.3.3.5有机高浓度分离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8.3.4抽真空系统

a)对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泵前与泵后应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

b)若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水喷射真空泵和水环真空泵,则应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水循环槽(罐)应密闭,并排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c)真空泵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8.3.5含VOCs产品的分装含VOCs产品的分装(灌装或包装)过程应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8.4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8.4.1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作业排放废气;

b)喷涂、浸涂、淋(流)涂、辊涂、刷涂等作业排放废气;

c)涂布、涂覆、印刷、上光等作业排放废气;

d)涂(浸)胶、热压、复(贴、黏)合等作业排放废气;

e)干燥作业排放废气;

f)设备、零件等清洗作业排放废气。

8.4.2企业应记录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排放去向以及VOCs含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5其他控制要求

8.5.1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在通风柜(橱)中进行,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8.5.2载有含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汽提系统;采用溶剂、蒸汽和/或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排至废气收集系统;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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