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8 14:05
来源:环保部
8.5.3盛装含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储存和存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的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8.5.4生产车间门窗、气楼等处不得有可见VOCs无组织排放存在。
8.6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排放的VOCs应符合4.4条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9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9.1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VOCs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10mg/m3。
9.2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边界VOCs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4mg/m3。
9.3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10污染物监测要求
10.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10.2对于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排气筒中VOCs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NMOC测定方法采用HJ/T38。
10.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和敞开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以碳计)。
10.4企业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在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VOCs测定方法采用HJ/T38。
10.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VOCs测定方法采用HJ/T38。
11实施与监督
11.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和胶黏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除苯乙烯外)、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执行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相适应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乳液制造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