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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开征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两个排放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7-04-28 14:05

来源:环保部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paint,inkandadhesiveindustry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乳液制造以及胶黏剂制造工业。

3.2涂料制造paintmanufacture

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过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3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manufactureofinkandalliedproducts

由颜料、连接料(树脂、溶剂等辅助材料)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制备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或液体,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3.4胶黏剂Adhesive

通过界面的黏附和内聚等作用,能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件或材料连接在一起的天然的或合成的、有机的或无机的一类物质,统称为胶黏剂(也称为胶粘剂),又叫黏合剂(也称为粘合剂),习惯上简称为胶。

3.5胶黏剂制造Manufactureofadhesive

以黏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黏剂(也称胶粘剂或黏合剂))的生产活动。

3.6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manufactureoffillingandsimilarproductsforsealing

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类似化学材料的制造。

3.7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3.8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0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1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

3.14重点区域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2019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1.4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开展日常监测、管理。

4.1.5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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