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9 09:51
来源:菏泽市政府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将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万户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其中:牡丹区1.2万户、市开发区0.6万户、市高新区0.2万户、其他县区各1万户。各县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乡镇(办事处)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县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区、乡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责任部门为市煤炭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宋述亮)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实施严格问责。(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9.持续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对已完成淘汰任务的7993台燃煤小锅炉,严防死灰复燃。各县区、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拉网式排查长效机制,发现一起,严格按照锅炉及附属设施切割并吊离现场等标准要求,彻底取缔一起。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清单,严格标准要求,逐一销号。(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0.推动锅炉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严格按照《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完成煤炭消费量净压减42万吨。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责任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康兵)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炭素、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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