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9 13:25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
9.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与京津冀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强化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要按照不同预警级别,修订完善应急管控清单,一厂一策明确停产限产管控措施。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在冬季采暖期要进一步扩大错峰生产范围,除水泥、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继续实施错峰生产外,钢铁、电解铝、炭素、医药、农药、焦化、耐火材料、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企业等重污染企业均实行停产、限产等错峰生产措施。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全面执行京津冀大气污染通道城市政策。
(二)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2016〕16号)要求,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2020年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流域内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0%,所有市辖流域内责任目标断面消除劣Ⅴ类水质,安阳市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8%,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辖区)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全面建立洹河、洪河、护城河、婴儿沟、万金南干渠、万金北干渠等河流沟渠河道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全市市区及县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卫河安阳市控制单元由劣V类提升到V类。
1.实施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管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对环境问题突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对其采取限批等措施。全面推行“河长制”,组织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
2.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对全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开展整治。采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着力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洹河、洪河、汤河等河流综合整治。实施治污减排、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等工程,实现水通水畅水净。
3.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重点水污染行业,全面排查焦化、原料药制造、印染、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有色金属、造纸、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对我市现有的上述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治污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加强“八大”重点水污染行业专项治理。严格环境准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4.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关闭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完善南水北调中线保护区、安阳市市区、县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保护区环境保护,保障一渠清水北送。2018年起,按省要求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5.开展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和人工湿地工程。实施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依托,充分利用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综合施策,减轻河流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加快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等工程建设。
6.大力实施城市水系建设。按照“充分利用境外水,有效拦蓄过境水,合理调配境内水,切实保护地下水”的基本思路,有效保障全市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需求。以建成区为核心,以洹河、洪河、汤河、茶店坡沟、羑河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展水系生态整治。以引岳入安工程为重点,开工建设一批水资源调配和水系连通工程。形成“湖河相连、城水相映、林水一体、人水和谐”的城市水景。
(三)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2017〕22号)要求,优先保护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1.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等情况,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开展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的超标风险。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转变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在办理土地产权转让手续时提交该报告;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达不到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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