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8 11:46
来源:山东莱芜市人民政府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现状进行调查,编制污泥处置设施改造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实施计划,加强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废物处理许可管理,防范二次污染风险;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 年年底前,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至 2020 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
4. 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钢铁、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将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新区规划,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自 2018 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到 2020 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5%以上。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采煤塌陷地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5. 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
在大汶河、嬴汶河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河口、雪野湖出入口处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贯彻落实水质净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雪野湖水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级分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1 、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建设
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实施莱芜市落实“土十条”工作方案,以种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管理体系,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开展现状监测与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 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完善全市土壤监测点位,建立适合土壤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到 2020 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集中地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 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将重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
3 .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到 2020 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
4.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 2017 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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