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3 13:33
来源:洛阳市环保局
37.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2018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车辆维修行业。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制定专项方案,牵头组织推动,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二类维修企业VOCs治理,VOCs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凡被卫星监测通报的秸秆焚烧案例,在省财政每起扣缴50万元的同时,市财政每起再扣缴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县城建成区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社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禁止露天焚烧。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洛政通〔2017〕14号),建立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秸秆、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城市区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区政府负责监管,农村和农业领域由农业局和各县(市)政府负责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修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修订应急预案。2018年4月15日前,按照新修订的《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7〕101号),各县(市、区)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AQI200启动、四级响应、四级减排”措施,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有关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编制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或计划,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3.编制管控清单。2018年9月底前,市工信部门按照上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包括钢铁、焦化、水泥、陶瓷、铝工业、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石灰工业、石膏、岩棉、制药等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市环保部门组织各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管控范围和减排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以煤、焦炭、自制煤气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分包站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仅指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为燃料的企业)、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由错峰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