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3 13:33
来源:洛阳市环保局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八个行业全面达标排放。2018年,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砖瓦行业实施治理任务“清零行动”,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1)2018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耐材、铸造、石灰、焊剂、刚玉、磨料磨具行业对焙烧、煅烧、冶炼、熔炼窑炉和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2)2018年10月底前,以煤为燃料和以页岩煤矸石为原料的烧结型砖厂(含琉璃瓦)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取消排放旁路和直排口,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所有砖瓦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场区实施硬化,建设洒水降尘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散流体堆场落实围挡覆盖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燃煤锅炉,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收集净化”的标准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火电、水泥、集中供热等行业的工业堆场(包括煤场、灰场、渣场、料场)要实现全封闭,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喷淋降尘、湿法装卸,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的标准,治理工业堆场无组织排放,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水泥搅拌站料场和生产粉尘整治。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排放VOCs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化工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LDAR制度。
(3)涂料工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全市挥发性涂料生产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鼓励生产水性涂料。
(4)喷涂企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净化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有序推进铸造、耐材、刚玉、有色冶炼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工信部印发的《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级方法》(JB/T11995-2014)的要求,制定我市铸造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方案和整治标准,组织实施铸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升级改造,使我市铸造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重点燃气企业开展NOx排放监测。2018年5月底前,采取第三方监测方式,全市以天然气为燃料的20蒸吨以上(含)锅炉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陶瓷、耐材、有色冶炼和压延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审核。废气排放口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选择规模大、生产比较正常的窑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必须真实,监测资质必须有效,监测报告必须规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环境信息公开。2018年6月底前,重点在线监控企业在企业开放醒目位置建设电子屏幕,向社会实时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示内容要明确执行的行业排放标准名称、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值(有基础含氧量的公示折算值),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统筹做好“工地、道路、堆场、料场”扬尘防治工作,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扬尘管控和城市清洁工作,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27.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4月15日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房建、道路、拆迁、水利、国土、道路保洁、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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