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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2018-04-23 13:33

来源:洛阳市环保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城市建成区国Ⅰ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轨道交通打桩、钻探等工程机械)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做好油品提升、质检和监管工作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普及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洛阳分公司、中石油洛阳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的实施和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生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质监部门要常态化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测,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做好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测,每个月开展一次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生产、营销劣质燃油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按照《河南省2018年强化重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8〕63号)的要求,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按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推广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做好道路交通疏导、限行和管控工作

(1)城市区重型货车绕行。2018年8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调整重型货车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综合采取本地机动车环城高速免费通行、优化红绿灯设置、增设单行道、取消路边临时泊位等措施,解决监测站点周边重点路段交通拥堵问题,提高车辆通行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统筹做好“工艺废气、窑炉废气、工业堆场”污染防治,持续提升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炼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炼焦工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钢铁企业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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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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