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7 13:49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推进主城区、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制定相应专项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焦化、化工园区,加大现有焦化、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对于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从2019年1月1日起,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以及邻近主城区建成区的高新区、长治市经开区中的化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在上年基础上逐年递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负责)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需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提高过剩产能淘汰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全市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钢焦产业政策。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国家要求,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严格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8年7月1日起,全市13家燃煤电厂33台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达到《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要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含低热值煤)停止运行,2018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超低排放环保验收备案的机组列入下年产能淘汰计划。
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的要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12家焦化企业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现有正常生产的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其他行业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企业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辖区内焦化企业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进行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强化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完成。各县市区可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关停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的污染企业,集中整合园区企业,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共有工艺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学技术局分别按职责负责)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引进或培育一批具有省内、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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