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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

时间:2018-10-08 10:4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3.5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废气在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6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6%(体积分数)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3.8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

3.9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10排放绩效 generating performance

每生产1kWh电量或等效发电量所排放污染物的量。

3.11环境空气敏感区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按GB 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4.1.4 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4.1.5 若执行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

4.1.6 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按附录B执行。

4.2 排放绩效控制要求

4.2.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2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绩效值。

4.2.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2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绩效值。

4.2.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2中I阶段规定的排放绩效值。

4.2.4 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2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绩效值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4.2.5 燃煤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许可排放量可依据装机容量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折算成等效发电量测算,具体测算方法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4.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 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时间

新建燃煤电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电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4.3.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2.1 原辅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

4.3.2.1.1 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3.2.1.2 火车、汽车卸煤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受煤站,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码头卸煤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式卸船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3.2.1.3 厂内煤炭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方式,煤炭的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采取碎煤机室、原煤仓、煤粉仓、煤仓间等封闭方式,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4.3.2.1.4 原辅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3.2.1.5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4.3.2.1.6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3.2.1.7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3.2.2 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4.3.2.2.1 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干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

4.3.2.2.2 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苫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3.3 运行与记录

4.3.3.1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3.3.2 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4.3.4 其它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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