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8 10:34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五)深化燃煤污染治理。
1.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提高煤炭品质,严格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要求,禁止生产、加工、销售、燃用不符合我市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制品。鼓励火电等高耗煤行业采用高热值煤炭,减少低热值煤炭使用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负责)
2.开展燃煤机组和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改委牵头)
推进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开展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燃油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按期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市环保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3.加强高污染燃料控制。按照上级部署,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将完成气代煤和电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4.加快散煤替代和清洁化治理。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镇街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济南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三年实施方案(2017-2020年)》(济政办字〔2017〕77号)要求,优先创建商河冬季清洁取暖无煤化示范县。(商河县政府牵头)清洁取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在清洁能源难以推广使用的边远山区,积极推广优质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加大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支持力度,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国家、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部署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落实《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国家、省有更加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企业对照各阶段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炭素、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提出管控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4.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开发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
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严格落实《济南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环字〔2018〕93号)要求,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开展生活消费领域,包括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溶剂使用环节VOCs污染排放调查。按照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VOCs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在逐步建立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实施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上,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针对VOCs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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