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8 11:35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除天然纤维以外的,由人工制造的纤维。可分为再生纤维、合成纤维和无机纤维。
3.2再生纤维 regenerated fibers
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可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和再生蛋白质纤维,如粘胶纤维。
3.3合成纤维 synthetic fibers
以有机单体等化学原料合成的聚合物制成的化学纤维。
常见的合成纤维种类参见附录D。
3.4无机纤维 inorganic fibers
以矿物质等为原料制成的纤维。
3.5粘胶纤维 viscose
是指由木材、棉短绒、竹、麻等天然纤维素纤维经制浆、通过纤维素黄酸酯制成胶粘液成纤的再生纤维素纤维。
3.6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 recycled fibers
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
3.7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8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9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产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1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将污染源与周围空间隔离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 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2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3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直接测量,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计;或对废气中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4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15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游离VOCs单体释放的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VOCs原(辅)材料、VOCs产品、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3.16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等浓度的算术之和。
3.17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 ℃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
(2)20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8真实蒸气压 tur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9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20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1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2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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