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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9-06-03 15:34

来源:河南人大网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对易产生扬尘活动的防治措施】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防治措施】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围挡、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五条【物料运输防治】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乱倒、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扬尘防治工作现场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日常检查工作。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明确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防治工作。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清扫保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第六十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对于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其不良信息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第六十二条【农药化肥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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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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