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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9-06-03 15:34

来源:河南人大网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第六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控】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生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六十四条【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防治】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六十五条【重金属污染防治】 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六条【餐饮服务业油烟管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第六十七条【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污染防治】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六十八条【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九条【文明祭祀】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鲜花、植树等文明低碳方式举办祭祀活动。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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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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