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30 13:31
来源:营口市人大信息网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车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禁用区域,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或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停泊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港口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
第三十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第三十九条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四十条各类施工工地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围挡设立、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混凝土密闭搅拌、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
第四十一条拆迁工地应当设置拆迁围挡,拆迁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对拆迁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十二条道路或者管线敷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四十三条运输煤炭、工程渣土、土方、砂石、矿粉、建筑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防止物料扬撒、泄露,造成扬尘污染。
未实现全密闭运输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四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第四十五条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四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和时段,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企业等进行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食用菌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措施。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七条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防止油烟和异味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禁止使用非专用烟道排烟,现有采用非专用烟道排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业整治。
第四十八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第四十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内烧烤食品,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第五十条禁止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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