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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30 13:31

来源:营口市人大信息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扬撒、泄露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放餐饮油烟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或者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树枝、落叶、荒草、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异味、废气的服装干洗或者汽车维修(喷漆)服务项目,或者露天从事喷漆服务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

(六)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八)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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